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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研究

来源:《中小学教育》2023年1月 作者:陈群

    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威胁人们“头顶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高空抛物罪罪名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民法典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但未详细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标准及相应责任承担问题,导致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况,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本文针对相关责任承担不明确的背景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的对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以厘清高空抛物中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于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其本质是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物业管理服务这一行业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践过程中始终还不够规范化,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中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的义务,履行义务的程度,就存在很多争议。

    (一)义务来源。笔者通过调阅多个小区的物业合同发现,物业管理合同大同小异。我国《物权法则把建筑物区按所有权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从目的上来讲,物业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基于一栋建筑物不可分的事实,为满足居民的居住需要,完成对小区的物理机能的维持和相关区域内良好环境秩序的维护,如果小区内出现了高空抛物现象,那小区环境秩序就自然得不到保障,因此对高空抛物行为的防治也就应该包含在物业的义务范围之内,而这种义务则是来源于合同规定。另外,民法典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从而有效地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进一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预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这里的义务来源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综上,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责任来源有两个,一是来源于合同的约定,二是来源于民法典的强制规定。

    (二)履行义务的认定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何种程度上履行高空抛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又应如何认定?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查阅相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一般围绕事前的预防的处置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事前的预防。对于小区建筑的搁置物、悬挂物,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安排人员经常性进行巡逻、检查等措施来消除危险,而抛掷物与搁置物、悬挂物坠落侵权不同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很难在事前做好预防的。因此,对于高空抛物,物业服务企业只要能够尽到宣传教育,适当安装摄像头进行监督和威慑,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危险的发生。有观点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每栋楼安装360度无死角监控摄像头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安装无死角摄像头会侵害业主的隐私,引发一些其他问题,而且安装摄像头及摄像头的日常维护等都需要一定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如果业主同意并且愿意支付相应费用,则可以安装,如果业主不同意,不安装摄像头从而没有起到能事前预防的作用或者事后找不到行为人,则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

    2事后的处置。发生的高空抛物侵权事件后,业服务企业应该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或后果,涉及到人身侵害的,要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配合公安机关或个人寻找侵权行为人,查明事实,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都履行了这些义务,则是一个免责事由

    二、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适用何种追责原则

    有关物业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追责原则的问题在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推定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过错,由物业服务企业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因为在实践中高空抛物事件中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范围有哪些,事实上采取了哪些安全保障措施,受害人取证难,天然就会由于举证能力不足处于劣势地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使得受害人的损害难以得到有效的弥补,违背了高空抛坠物中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的设立初衷。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证据优势,大量的证据都掌握在企业手中,又具有资金优势,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为之进行专业的法律服务,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有利于均衡双方力量,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裁判文书网湖北高院发布10个高空抛物、坠物典型案例之一:武汉自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等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中,也是采用的这一归责原则。目前法律在这一方面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建议司法解释进行完善,明确规定高空抛物侵权中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三、高空抛物侵权中责任划分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责任,那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多少,也是存在争议最大的问题,容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由于现行立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存在漏洞,从而在实践中,法官裁判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作出判决时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作出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 1254 条的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法院判例进行分析发现在可以确定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法院在大部分情况下判定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承担责任而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侵权行为人,而物业服务企业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可能的侵权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由10%100%不等,即使相同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比例悬殊也很大,同案异判,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具体规定,将承担责任的比例与履行的义务、存在多大的过错进行挂钩,履行的义务越多、过错越小,承担责任的比例越小,并且将这样的原则转化为具体数据体现到具体的规定中,这样法院在裁判时才有了法律依据,减少了裁判的随意性,因而判决才会显得有说服力,更有助于减少司法偏差,体现法律的权威性。

        “守护头顶的安全”,《侵权责任法》从无到有,《民法典》从有到优,到现在的高空抛物正式入刑,这些都体现出立法者对弱势群体以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但是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物业服务企业也是法律的保护对象,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时,要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根本原则,因高空抛物行为受到损失或者生命健康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值得同情,需要保护,是也不能无限扩大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责任,应合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这样才能实现法律制定的目的价值,使高空抛物的处理结果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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